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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佳木斯市精神文明办 本站通知: 2007年度佳木斯首届十大经济人物、十大经济事件、十大新闻人物评选活动正式启动,请为你心目中的年度人物投上一票 ,投票截止时间到2008年2月20日零点,届时,本站已经停止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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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我 们 】

  
  为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希望通过网络了解精神文明工作动态的愿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根据佳木斯市文明办工作实际,决定开办 “ 佳木斯文明网 ” 。 “ 佳木斯文明网 ” 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 http://www.sjwmw.com,由佳木斯市文明办主办,佳木斯三江网络文化传播中心承办,是文明办实施电子政务的新型媒体。 “ 佳木斯文明网 ” 的 中文网络实名是:佳木斯文明网、佳木斯市文明办。网站的任务和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发布佳木斯市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性文件,普及公民道德教育,展示文明单位形象,报道文明创建活动,传播文明知识,树立文明新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网站开设的栏目有:文明动态、创建视窗、公民道德教育、关注未成年人、文明形象展示、本网专访、诚信建设、重要言论、理论经纬、“五个一”工程、文明论坛、地方频道和专题报道等。

  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佳木斯市文明办成立了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佳木斯三江网络文化传播中心在网站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网站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负责制作网页及新闻性、资料性稿件的收集、编辑、上传、更新信息、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有关网站的工作流程、信息管理和奖惩措施,请各单位参照“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网站管理办法附后

                      

                       佳木斯文明网

网 站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佳木斯文明网站(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建设以及相关工作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jwmw.com,由佳木斯市文明办主办,佳木斯三江网络文化传播中心承办,是文明办实施电子政务的新型媒体。

  第四条 网站的任务和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发布佳木斯市文明办及佳木斯所属县(市)、区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性文件,展示文明单位风采,报道文明创建活动,传播文明知识,推动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佳木斯市文明办成立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杨涛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缪文利和市文明办主任陈恩复担任。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佳木斯三江网络文化传播中心在网站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佳木斯文明网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更新信息的编排、上传、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 作 范 围

  第七条 网站编辑部负责制作所有网页及新闻性、资料性稿件的收集、编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新闻及工作动态及时更新。各单位负责人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把关。

  第八条 网站为各县(市)、区文明办、各级文明单位建立二级域名网站,免费提供 10兆空间存放网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网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及时向网站编辑部提供上网宣传的信息资料,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一)各单位网站建成后,编辑部向各单位移交后台管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自己的网站,不具备后台管理能力的单位,本站代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添加或删除信息。

  (二)属于重大新闻、工作动态类宣传信息,需要在主页发布的,要及时报送编辑部,由编辑部统一加工整理。属于广告类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制成电子文档送编辑部。

  (三)编辑部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编辑部负责定期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信 息 管 理 和 保 密

  第九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信息为主。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奖 励 和 处 罚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工作,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用网站指导工作,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迅猛发展。为了鼓励单位重视网站的建设,经领导小组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明办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更新、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文明创建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三)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三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长期不更新自己网站内容,也不向编辑部提供稿件,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 1) 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 2) 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文明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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